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与张伟、山东君道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委托理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借款本金322692元及逾期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自2014年7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411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由被告张伟负担。

原告李某甲,临沂傅庄中学教师,居民。
被告范某,临沂第二十一中学教师。
委托理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晓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被告范某及其委托理人单夫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如不fu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传凤诉周永杰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委托理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自主合法婚姻,婚后虽因家庭琐事,有所争执,致使原告心生不满情绪,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如夫妻双方能够互相谅解,多做沟通,消除隔阂,充分珍惜现有的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传凤与被告周永杰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传凤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