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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指企业设置的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

 第二十三条 大型企业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其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

 企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

工作范围:

bao括:法律咨询、法律策划、法律文件、协商谈判、法务管理、法律培训等。具体为:

1、解答法律问题,帮助聘请方策划、分析、判断法律事务,就聘请方决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方案和建议;

2、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公告债务催讨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指导或理聘请方参与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接受委托,参与经济合同及商务谈判;

4、协助清理债权债务并提供风险评估及解决方案;

5、提供醉新法律法规信息,并针对国家新颁布法律、修订法律,就聘请方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出具《法律建议(意见)书》;

6、对聘请方无形资产提供法律保护方案;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规范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资格、执业机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它以规范企业内部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为核心,是现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法律职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bao括企业法律顾问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企业法律顾问组织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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