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利盈运输有限公司与侯建山、韩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委托理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采纳。被告韩龙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其雇主即被告侯建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韩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当庭质证和答辩的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关于本案不应处理商业三者险的主张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孙汉明。
委托理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汉明与被告张印生、马秀华、威县九龙物流有限公司、王长春、北京高客长途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汉明的委托理人单夫纯,被告王长春及其委托理人侯秉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及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委托理人王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秀华提交书面答辩状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印生、威县九龙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与张伟、山东君道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委托理人单夫纯,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借款本金322692元及逾期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自2014年7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411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由被告张伟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