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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办理对象
个人
办理条件
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由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所需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证明文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5、消防设计文件。
窗口办理流程
(一)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
1、建设单位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2、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抽查程序随机抽查且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出具备案受理凭证
(二)被确定为抽查对象
1、建设单位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2、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抽查程序随机抽查且被确定为抽查对象,出具备案受理凭证;
3、建设单位自收到备案受理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检查材料;
4、建设单位提供的检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凭证;建设单位提供的检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5、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收到消防设计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图纸检查,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检查结果;
6、对图纸检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单位发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违法通知书》,责令改正和停止施工;
7、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对消防设计组织修改后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
8、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复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复查意见书》,告知恢复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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