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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香港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一、企业类型定义:香港企业在深圳设立的非人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设立 二、设立条件:有符合登记要求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合法设立,连续且正常经营);有符合登记要求的驻在场所;法律、行政法规以设立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前置许可要求的,须先取得许可后设立登记。 三、需提供材料及其要求:香港派出机构主体资格材料:商业登记证;公司注册证书;周年申报表(成立未满一年以所有D1、D3、R1表格代替)。 上述证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提供公证及加盖“中国法津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的证明书2份。银行资信证明原件1份(说明派出机构金融资产数量及往来情况评价)。深圳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原件2份,4点要求:以派出机构名称或深圳代表处代表姓名租用;面积与申报的营业规模一致;用途为办公;该合同经房屋租赁管理所登记(盖合同登记专用章)。深圳代表机构代表人员的身份证、港澳居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护照、二寸彩照6张。 四、承办流和:免费咨询-----根据指引准备登记材料----签订代理协议----工作协助----办结移交。 五、承办时限:1)非前置许可类: 10 个工作天完成。2)含前置许可类: 40 个工作天完成。 六、承办证照 行业主管部门—设产批准文件(无前置许可类免此项);深圳市工商局—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深圳市工商局—首席代表、一般代表工作证(需本人亲往签名办理);深圳市公安局—公章、财务专用章、首席代表私章;深圳市公安局—刻制印章登记卡;深圳市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副本、IC卡;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国税登记证正本、副本;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地税登记证正本、副本; 七、驻在期限 1)一般行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驻在期限为三年;2)特殊行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驻在期限以审批机关批准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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