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拆除
1.爆破拆除工程应根据周围环境作业条件、拆除对象、建筑类别、爆破规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将工程分为A、B、C三级,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爆破拆除工程应做出安全评估并经当地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从事爆破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核发的《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承担相应等级的爆破拆除工程。爆破拆除设计人员应具备承担爆破拆除作业范围和相应级别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证。从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3.爆破器材必须向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申请《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到指‘’定的供应点购买,爆破器材严禁赠送、转让、转卖、转借。
4.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向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门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派专职押运员押送,按照规定路线运输。
5.爆破器材临时保管地点,必须经当地法定部门审批。严禁同室保管与爆破器材无关的物品。
6.爆破器材的预拆除施工应确保建筑安全和稳定。预拆除施工可采用机械和人工方法拆除非承重的墙体或不影响结构稳定的构件。
安全技术管理
1.拆除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工程特点、构造情况、工程量等编制施工组织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经技术负责人和总监工程师签字批准后实施。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应经原审批人批准,方可实施。
2.在恶劣的气候条件下,严禁进行拆除作业。
3.当日拆除施工结束后,所有机械设备应远离被拆除建筑。施工期间的临设,应与被拆除建筑保持安全距离。
4.从业人员应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3.0.1 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拆除工程施工安全负检查监督责任;施工单位应对拆除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3.0.2 建设单位应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筑单位应在拆除工程开工前15日,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l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