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条 取得保安fu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fu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fu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fu务许可证失效。
保安fu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有关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fu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保安fu务公司的法定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有关部门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安fu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fu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危害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无论是走进商场购物,还是在停车场停车,保安,是人们再熟悉不过的群体。身着藏青色的大褂、头戴大盖帽,貌似威风,但他们真实的生活现状如何?
2010年1月1日,作为一部规范保安fu务活动的行政法规《保安fu务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新规对于看似威风却频受冷眼的保安职业意味着什么?
新规中对保安主管部门、保安公司资质、保安具备条件、保安权限、保安职责、保安待遇等等进行了规定和规范。
其中明确规定,保安从业单位也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应当与保安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应当根据保安fu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意外伤害保险。此外,保安员因工受伤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抚恤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