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启用,原食品流通、餐饮fu务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工作。
二、原食品流通、餐饮fu务许可证有效期未届满的继续有效;食品经营者在原食品流通、餐饮fu务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更换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换;原食品流通、餐饮fu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由原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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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注销。
三、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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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固定门面的面bao店、糕点店、馒头店、鸭脖店等,是否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前店后厂(场),只需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餐饮fu务许可证。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fu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fu务活动,属于餐饮fu务,应当办理餐饮fu务许可证。但是注意区别对待。
(1)如果既是加工场所又是销售场所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fu务许可的餐饮fu务提供者在其餐饮fu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
(2)如果仅从事销售行为的经营者,按从事直接入口类散装食品处理,需要按规定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
(3)如果“前店后厂(场)”同时销售其他食品,例如蛋糕店在门店销售饮料等,符合规定的“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的”或“取得餐饮fu务许可的餐饮fu务提供者在其餐饮fu务场所销售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的”情形,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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