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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唐某某与唐甲、唐乙和唐丙系父子女关系,唐某某与妻子杨某某共有一套住房登记在杨某某名下。2010年4月18日,杨某某与唐甲签订《赠与合同》,约定“杨某某与唐某某协商一致将房屋赠与唐甲,在唐甲能够办理过户手续时,积极协助办理。本合同在双方签订后不可撤销,根据唐乙的要求,唐甲只有在唐某某和杨某某二人中一人寿终之后,才可形式处置、变卖该财产制权力,唐甲对此予以认可。”同日唐某某书写了内容为愿将该房赠与唐甲的声明一份,唐乙唐丙也各自书写了同意上述赠予内容并放弃与该房有关的一切权利的声明。2012年十二月杨某某死亡。现争议房未办理所有权人变更手续并由唐甲居住使用。


另外,2010年8月4日,唐甲之妻王某某与唐丙签署赠与合同一份,约定将唐甲与王某某共有的登记于王某某名下的房屋一套赠与唐丙。同日,唐甲与其子签署了赠与和放弃声明。该房现未办理所有权人变更手续,现由唐丙居住使用。


律师介入:


2013年1月,唐某某委托本律师代理其案件相关事宜,律师认为该赠与合同可撤销,遂发律师函一封声明唐某某撤销对唐甲的赠与,再做了充分准备后,律师代理唐某某提起诉讼。


审理经过:


2013年2月律师出庭参与诉讼,双方对该合同是否能撤销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庭审中律师发表代理意见


一、 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唐某某已经明确表示撤销其对杨某某赠与行为的追认,杨某某与唐某某签署的赠与合同自始无效;


二、 受赠人无权要求赠与人或其继承人交付赠与物,该赠与合同已经履行不能,应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三、 合同中“合同在双方签订后不可撤销”为无效条款;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


赠与合同真实有效,但在原告撤销赠与后,被告唐甲只能获得一半的份额。


判决如下:


一、 原告唐某某享有争议房屋50%的所有权;


二、 本案诉讼费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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