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0年8月,移民局发出了政策备忘录,解释了美国上诉法院第九巡回法庭对Kazarian诉移民局案的影响。这份备忘录概述了确定EB- 1A申请的两步过程:1) 评估申请者是否符合移民申请类别的标准底线,确定是否符合最少3类成就;2)决定申请者的证据是否证明申请者达到了所要求的出类拔萃 (top few) 和全国或国际知名的标准。AILA曾经指出,第二部分的分析过于主观,给了移民官借自由裁量权之名滥用权力的机会,并产生不一致的结果。在移民局公开论坛,移民局局长Alejandro Mayorkas提到判例法的具体用语并作出了他的解释。基于这样的事实,移民局首先考虑申请者是否符合3个标准,然后决定证据是否充分证明申请人达到了某一领域的*尖。如果申请者没有满足*低3类成就,那么移民局就无需分析下一步。如果申请者满足了*低3类成就,移民官就要进行第二步的主观整体测试。因此看来,移民局是要坚持EB- 1A的两部分分析评估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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